案例详情

韩X与崔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
王英杰律师 在线
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19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原告:韩X,邯郸市邱县古城营乡南XX。
委托代理人:王英杰,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X。
原告韩X与被告崔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X及委托代理人王英杰、被告崔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X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结婚时原告带嫁妆有立柜、沙发、冰箱等,因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对原告无故殴打、谩骂,致使原告不敢与被告共同生活。2011年生一女孩取名崔XX,现和原告生活。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儿崔XX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嫁妆返还给原告。
被告崔X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生活中会有磕磕绊绊,我俩感情很好,双方感情没有到彻底破裂的地步,原告说的婚姻经过及其个人财产在原告家的情况属实。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
2015年8月26日邱县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字号:Z130XXXX015000395)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崔X的质证意见为,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2010年农历10月26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崔XX,现随原告生活。××××年××月××日双方在邱县民政局办理了的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6月份,双方因为生气,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
另查明,原告在被告家的婚前个人财产为:老式沙发一套,三个立柜、一个梳妆台,冰箱一台,挂机空调一台,32寸液晶电视一台(已坏),XX电脑一台,洗衣机一台。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婚姻登记记录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并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且生育女儿,理应夫妻恩爱、和睦相处,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原告要求离婚,其应对与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判决离婚条件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是在2015年6月因生气开始分居的,分居时间较短,不符合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应当以原、被告离婚为前提,在此,本院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韩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乔XX
附: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2015-11
  • 邱县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王英杰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王英杰律师
5.0分热情执业:19年
王英杰律师
11304200****9027 执业认证
  • 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刑事辩护 公司经营
  • 河北省邯郸市邱县振兴路10号
河北大学毕业,至今从事法律事务20余年。经过多年来唇枪舌剑的磨砺和成败荣辱的煎熬,已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出庭应诉经...
  • 133 3310 3606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