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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X与蔡XX、南X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 行政类
  • (2017)鄂0111财保31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德来颂律所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人:施X,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代理人:谢XX,湖北XX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蔡XX,女,1976年8月25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申请人:南X,男,1963年4月3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申请人:南X,女,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申请人施X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50000元(包括本金、利息、诉讼费等)或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蔡XX、南X、南X名下银行存款35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顾青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高X
  • 2017-09-05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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