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齐齐哈尔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X,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孙XX,黑龙江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齐齐哈尔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X,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陶XX,女,达斡尔族,1958年7月4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齐齐哈尔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陶XX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齐民二终字第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XXXX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造成陶XX烫伤的损害事故责任应当由XXXX公司承担,理由如下:一、齐齐哈尔市政府办公厅齐政发办(2007)71号文件本案争议管线规定由XXXX公司管理和经营,但该管线是一级热网,于2010年XXXX公司自行组织设计、施工、验收、结算的,XXXX公司并未将该路段一级热网交给XXXX公司,仍属于XXXX公司所有。且XXXX公司收取的热费不包含事发路段管线的维护费。二、该管线设计有缺陷。综上,XXXX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查明本案事故发生路段的供热管线由XXXX公司出资(筹资)建设,产权在XXXX公司账面。但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齐政办发(2007)71号文件明确规定一级热网由XXXX公司统一经营和管理。2013年6月19日齐齐哈尔市物价监督管理局成本调查监审局作出齐价成监告函字〔2013〕5号《成本监审意见告知书》及2013年4月25日齐齐哈尔市监察局下发的《关于对市热点联产各级供热企业费用清理的意见》写明“XXXX公司建设的涉案管网工程1739万元,应列入XX热网固定资产,并提取折旧费,增加对二级供热企业的分摊热费”。XXXX公司再审申请提出的其与XXXX公司的热量结算确认单中按照其账上一级管网固定资产成本核算出来的一级网运行费金额并不包含涉案一级管网运行费的主张与上述文件内容不符。因此,原审认定涉案资产虽在XXXX公司账面上,两公司是否转账不直接影响XXXX公司对涉案一级管网的管理责任并判决XXXX公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至于涉案管网是否存在设计缺陷问题,XXXX公司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其提出的该项理由亦不成立。
综上,XXXX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齐齐哈尔市XX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鑫
代理审判员 王洪刚
代理审判员 于 莹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