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X,女,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原告张X,女,193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元平,黑龙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黑龙江XX律师。
被告王X,女,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X、张X诉被告王X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石X、张X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X、张X撤回对被告王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已收5,350.00元,应退4,2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付治钧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叶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