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XX,辽宁省盖州市东城XX64-1。
委托代理人王英杰,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农民,邱县XX。
原告高XX与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王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英杰、被告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XX诉称,2014年4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约定利率为1.5%,借款期限为1年,开始被告给付原告两个月的利息1500元,但后来就再也没给付借款本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尝还借款本息。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判令被告给付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1月30日的利息14250元。2016年2月1日之后的利息计算至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被告李XX辩称,原告在存钱的前一天给我打电话问XX公司是否还存钱,原告称有5万元存款愿意放在XX公司,并要求我给原告打收据,我就以我的名义把这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