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XX,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无职业,住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代理人:程X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X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王XX,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市武汉市人,无职业,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代理人:谢X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执行宋XX与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XX应当履行本院(2018)鄂0107民初31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宋XX返还借款1,500,000元;2、向申请执行人宋XX支付截止2018年9月29日差欠的利息270,000元:3、向申请执行人宋XX支付后续利息(以1,500,000为基数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4、向申请执行人宋XX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日利率0.175‰计算);5、承担案件受理费10,36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0,254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XX银行存款人民币1,912,181.5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唐华越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汪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