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宋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9)鄂0107执5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德来颂律所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执行人:宋XX,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无职业,住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代理人:程X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X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王XX,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市武汉市人,无职业,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代理人:谢X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执行宋XX与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XX应当履行本院(2018)鄂0107民初31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宋XX返还借款1,500,000元;2、向申请执行人宋XX支付截止2018年9月29日差欠的利息270,000元:3、向申请执行人宋XX支付后续利息(以1,500,000为基数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4、向申请执行人宋XX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日利率0.175‰计算);5、承担案件受理费10,36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0,254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XX银行存款人民币1,912,181.5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唐华越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汪X
  • 2019-01-08
  •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