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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XX与钟XX、赵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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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浙1081民初14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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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黄X,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浙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希传,浙江XX律师。
被告:钟XX,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赵XX,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林XX,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浙江XX与被告钟XX、赵XX、林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钟XX立即归还本金XXX元,及截止2018年10月25日的利息457957.46元,合计XXX.46元,以及自2018年10月26日起月息按11.1‰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被告赵XX、林XX对被告钟XX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0月18日,原告与被告林XX、赵XX、钟XX签订联通贷款联保协议,约定三被告为联保小组,分别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并对所借款项承担互相连带保证责任,贷款人自2016年10月18日至2018年10月17日期间向借款人发放最高贷款限额122XXXX0000元(其中钟XXXXX元、赵XXXXX元、林XXXXX元)。2017年10月17日,被告钟XX因还款需要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号:966112XXXX6548)一份,约定:借款人钟XX向原告借款XXX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止,实际放款日期、到期日期与上述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月利率7.4‰,逾期利率在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借款担保方式为被告赵XX、林XX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原告向被告钟XX发放贷款XXX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10月17日至2018年10月16日,借款月利率7.4‰。后借款到期,被告钟XX没有归还此笔借款本息,被告赵XX、林XX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截止2018年10月25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XXX元、利息457957.46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钟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XX借款本金XXX元、利息457957.46元,并支付以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1.1‰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赵XX、林XX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66元,减半收取24933元,由被告钟XX、赵XX、林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永丽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张 量
  • 2019-03-05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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