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XX,女,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XX,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湖北XX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罗前,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XX,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湖北XX律师。
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武汉XX公司,住所地:洪山区和平乡大洲村建一南XX。
法定代理人:刘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湖北XX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罗XX与被告罗前、第三人武汉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罗XX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XX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XX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45元,由原告罗XX负担。
审判员郭昌志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林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