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XX,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原告:陈XX,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原告:陈XX,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广东XX律师。
被告:江门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XX。
法定代表人:陈XX。
原告潘XX、陈XX、陈XX与被告江门XX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
三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谢颖翔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