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XX,女,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广东XX律师。
被告:黄XX,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被告:黄XX,女,1986年12月23日出生,壮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原告覃XX与被告黄XX、黄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覃XX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XX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回对被告黄XX起诉的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覃XX撤回对被告黄XX的起诉。
审判员廖明亮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卢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