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X**公*,住所地:浙江*XX*市西湖区三墩镇西XX。
法*代表人:林XX,执行董*。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XX,浙江XX律师。
被告:王X,女,199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临沂市河东*。
被告:浙江XX**公*,住所地:浙江*XX*市余**五常*道文*西XX。
法*代表人:张X。
原告XX*XX**公**被告王X、浙江XX**公**作权*权*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XX*XX**公**2018年4月9日以双**成***由向*院申*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XX*XX**公**撤诉申*,是在法*允许*范*内对自己权**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XX*XX**公**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XX*XX**公**担。
审判员沈*珍
二〇一八年*月九日
法*助理郎XX
书记员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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