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磊,湖北XX律师。
被告:何X,女,199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裴XX,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
原告XX诉被告何X、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XX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裴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XX撤回对被告裴XX起诉。
审判员 陈旗红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