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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XX与林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产纠纷
  • (2018)鄂0111民初739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德来颂律所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郑XX,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湖北XX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林XX,女,195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第三人:武汉市青山区土地整理储备事务中心,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建设五路青山XX。
负责人:王XX,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该中心员工。
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X,湖北XX事务所律师。
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武汉XX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XX。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湖北XX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XX与被告林XX及第三人武汉市青山区土地整理储备事务中心、武汉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XX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XX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XX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50元由原告郑XX负担。
审判长王俐
审判员杨洁
人民陪审员张汉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X
书记员郑XX
  • 2018-12-12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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