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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与张XX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厦民终字第319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叶仲荣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汉族,1984年7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叶仲荣、熊X,福建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X,男,汉族,1982年8月19日出生。
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朱X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100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张XX上诉主张,厦门市思明区既不是上诉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也不是作为被上诉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付款地或收款地的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借款合同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应确定出借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出借方朱X的所在地为厦门市思明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张X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案一审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张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许贞
代理审判员黄永忠
代理审判员陈丽英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张X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 2014-11-20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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