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王X与付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5)鄂青山执字第0049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德来颂律所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执行人王X,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谢X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付X,无职业,现羁押于武汉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
关于王X诉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X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付X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王X返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842.61元(从2014年6月11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向申请执行人王X支付从2015年8月20日起计算到2015年9月14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5.50元;3、承担案件受理费151元,执行费57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付X银行存款人民币13,096.11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惠运
审判员任国义
审判员梅祥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万XX
  • 2015-09-14
  •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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