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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与XX和而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产纠纷
  • (2018)鄂0111民初601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德来颂律所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周XX,女,1960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X,湖北XX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湖北XX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和平XX。
法定代表人:周X。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湖北XX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XX,湖北XX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周XX与被告武汉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
原告周XX于2018年9月17日以被告武汉XX公司是用工单位,原告是与案外人武XX和XX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案情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XX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周XX负担。
审判员王宏胜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石X
书记员李XX
  • 2018-09-25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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