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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诉讼仲裁
  • (2015)鄂江岸刑初字第01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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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德来颂律所律师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无职业。
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辩护人谢XX,湖北XX律师。
公诉机关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5)1317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黄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3日2时许,公安人员对本市江岸区中山大道交易XX路边停放的牌号为鄂A×××××号轿车进行检查时,从驾驶该车的被告人黄X身上查获1包毒品疑似物、从车内储物箱内查获吸烟盒1个(装有毒品疑似物3包)。
经鉴定,从被告人黄X身上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为毒品氯胺酮,重3.68克;从车内储物箱内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重14.69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X具有自愿认罪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X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至八个月以下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2015年5月3日起至2016年1月2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桂XX书记员刘X
  • 2015-08-17
  •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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