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XX。
委托代理人:黄希传。
被告:台州市黄岩人人可易超市。
经营者:彭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XX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黄岩人人可易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XX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XX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葛欠喜
代理审判员 李海波
人民陪审员 章建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代书 记员 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