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谢X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叶XX,曾用名叶XX。
委托代理人刘XX。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刘XX,曾用名刘XX。
被告叶XX,1971年10月1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叶XX、刘XX、叶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
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64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长向学文
人民陪审员罗国营
人民陪审员马攀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邓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