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孔XX与林XX、郭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厦民终字第217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叶仲荣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孔XX,女,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XX、林XX,北京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XX,男,195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XX,女,195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叶仲荣、熊X,福建XX律师。
上诉人孔XX与被上诉人林XX、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1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法予以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14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孔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郑光辉
代理审判员袁爱芬
代理审判员陈贤英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张艳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 2014-10-10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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