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程XX、永康市古山镇前塘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6)浙民申351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骏平律师

案件详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骏平,浙江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永康市古山镇前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XX。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永康市古山镇前塘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XX。
法定代表人:胡XX。
再审申请人程XX因与被申请人永康市古山镇前塘村村民委员会、永康市古山镇前塘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金民终字第2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程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卢世昌
审 判 员  田建萍
代理审判员  陆秋婷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XX
  • 2018-07-13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