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骏平,浙江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永康市古山镇前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XX。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永康市古山镇前塘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XX。
法定代表人:胡XX。
再审申请人程XX因与被申请人永康市古山镇前塘村村民委员会、永康市古山镇前塘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金民终字第2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程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卢世昌
审 判 员 田建萍
代理审判员 陆秋婷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