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浙江XX公司与嘉兴市XXXX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知识产权
  • (2016)浙04民终511号
知识产权
黄希传律师 当前活跃
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4.9
    用户评分
  • 1057
    服务人数
  • 11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XX阳副食品店。经营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经营者:杨XX。
委托代理人:朱X、陈X,浙江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XX,浙江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希传,浙江XX律师。
上诉人嘉兴市XX阳副食品店因与被上诉人浙江XX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5)嘉秀知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同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浙江XX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浙江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5)嘉秀知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浙江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浙江XX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嘉兴市XX阳副食品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涛
审判员杨剑
代理审判员张鑫杰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赵X
  • 2016-04-07
  •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黄希传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黄希传律师
4.9分服务:1057人执业:11年
黄希传律师
13310201****2111 执业认证
  • 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 温岭市总商会大厦25楼05室
黄希传律师,法学学士,于2013年取得律师证,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婚姻纠纷、合同...
  • 136 0058 9897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