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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刘XX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房产纠纷
  • (2016)沪民申271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新峰律师

案件详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XX,男,1965年6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丹,上海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XX,男,1958年4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再审申请人刘XX因与被申请人刘XX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51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XX申请再审称:刘XX的诉讼请求是独立的诉讼请求,未违反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前案是刘XX因宅基地权利提起拆迁补偿,本案基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由于刘XX违约而提起的赔偿之诉,两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前案所审理的双方动拆迁利益的分配,是基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所进行的事实和法律的认定。该判决已经就买卖合同效力、双方享有的权利义务、动拆迁利益的分配进行了判决,刘XX在本案中再行主张相关合同权利,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刘XX的再审事由不成立,不符合申请再审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X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洁
审判员 张心全
审判员 李 烨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徐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 2017-06-05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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