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林XX与陈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3)昆民初字第408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霍俊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林XX。


委托代理人陈XX,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霍俊娟,上海XX律师。


被告陈XX。


原告林XX与被告陈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守旺独任审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XX于2014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林XX负担。


审 判 长  孙守旺


人民陪审员  苏 燕


人民陪审员  王桂香



书 记 员  王XX


  • 2014-06-04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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