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XX。
委托代理人陈XX,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霍俊娟,上海XX律师。
被告陈XX。
原告林XX与被告陈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守旺独任审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XX于2014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林XX负担。
审 判 长 孙守旺
人民陪审员 苏 燕
人民陪审员 王桂香
书 记 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