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王XX与厦门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产纠纷
  • (2015)同民初字第369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叶仲荣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王XX,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
委托代理人叶仲荣,福建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厦门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江头台湾XX857单元。
法定代表人蔡XX,执行董事。
原告王XX与被告厦门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XX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XX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吴宇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XX
  • 2015-12-11
  •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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