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蓝*文*创意**有*公*,住所地:浙江*杭*市西湖区三墩镇西XX。
法*代表人:林XX,执行董*。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静,浙江**桥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淘萌电子商***有*公*,住所地:浙江*义乌*江**道江*二区22幢2单*201室。
法*代表人:林X。
被告:浙江*宝网络**有*公*,住所地:浙江*杭*市余**五常*道文*西XX1幢6楼601室。
法*代表人:张X。
原告杭*蓝*文*创意**有*公**被告义乌*淘萌电子商***有*公*、浙江*宝网络**有*公**作权*权*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杭*蓝*文*创意**有*公**2018年4月27日以双**成***由向*院申*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蓝*文*创意**有*公**撤诉申*,是在法*允许*范*内对自己权**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杭*蓝*文*创意**有*公**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杭*蓝*文*创意**有*公**担。
审判员沈*珍
二〇一八年*月二日
法*助理郎*佳
书记员王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