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XX。
负责人:叶XX。
委托代理人:陈XX,浙江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希传,浙江XX律师。
被告:汪XX。
被告:杨XX。
被告:冯XX。
原告浙江XX与被告汪XX、杨XX、冯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XX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259元,减半收取1129.5元,财产保全费2600元,共计3729.5元,由原告浙江XX负担。
审判长黄玲玲
人民陪审员林绣英
人民陪审员吴正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林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