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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XX公司、杨X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8)粤20民终183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叶仲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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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XX。
法定代表人:罗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XX,中山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女,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仲荣,福建XX律师。
上诉人广东XX公司(以下简称康XX公司)、杨X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10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康XX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如下:一、一审判决对杨X违规使用内部码,将内购产品外销获利,未经公司允许私自兼职的行为不予认定是错误的。
2016年3月7日康XX公司向全体员工发出关于员工内购特别规定的邮件,内容为“致公司全体同仁:关于员工内购的特别规定:员工内购码属于公司提供给员工的特别福利,仅供员工个人及亲属消费使用,不允许利用内购进行私下的转卖销售。
利用员工内购优惠进行转卖转售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开除,不给予任何的经济补偿,请相互知照执行”。
但康XX公司发现,原为康XX公司的合作客户通过杨X丈夫李XX注册的淘宝店铺购买了一件康XX公司在售当即热销断货产品,款号为630XXXX1461,并且根据客户提供的截屏记录显示发货人地址及发货人联系手机号码均为杨X本人住址及联系电话。
同一天,康XX公司合作客人在淘宝下单后,康XX公司湾悦城店铺在店库存转为办公室库存并销售。
以上事实足以证明杨X在其丈夫经营的淘宝店铺接单,然后再以内购的方式从公司购买产品,再将产品外销获利,该行为属于私自兼职,已经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二、一审判决认定康XX公司解除与杨X的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是错误的。
首先,杨X严重违规。
其次,康XX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经过工会同意,程序合法。
康XX公司无需支付杨X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三、一审判决认定康XX公司应支付杨X2016年第四季度年终奖金25567.96元是错误的。
康XX公司福州XX司2016年回款为XXX.25元,达成率96.15%,而非XXX元。
根据《广东XX公司-2016年福州XX司绩效奖金计提明细》,康XX公司已经足额发放2016年的绩效奖金,杨X于2016年12月16日离职,第四季度工作并未完成,没有发放第四季度奖金与年终奖的依据。
杨X对康XX公司的上诉辩称,淘宝店铺由案外人注册经营,与杨X无关。
康XX公司不能以发货地址和电话就认定该店铺是杨X本人经营操作。
康XX公司没有明确禁止将内购商品转赠或转售的相关规定,杨X也未收到内购码使用的邮件。
交易记录是康XX公司在杨X离职后提交的,不可能存在杨X自行修改的情形。
该淘宝交易金额明显低于内购价格,不符合将内购产品外销获利的基本逻辑。
康XX公司主张2014年绩效考核激励方案已失效,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也未证实将2016年绩效考核激励方案送达给杨X,因此,杨X2016年季度奖金和年终奖金应仍按2014年绩效考核激励方案计算。
杨X是被康XX公司违法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杨X仍符合领取2016年第四季度绩效奖金及年终奖的情形。
杨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康XX公司向杨X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8400元及2016年第四季度绩效奖金及年终奖25567.96元,合计93967.9元。
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审判决对赔偿金的工资标准认定是错误的。
本案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是福建省厦门市,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使用厦门市的职工工资标准。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6月6日颁布的《关于厦门市201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口径最新通知》载明,2015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360元。
杨X被辞退前月平均工资为11460.4元,该数额没有超过厦门市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三倍,应当以此为基数计算赔偿金。
康XX公司对杨X的上诉辩称,杨X存在私下经营的情形,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康XX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无需向杨X支付赔偿金。
康XX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康XX公司无须一次性支付杨X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8400元;2.判令康XX公司无须一次性支付杨X2016年第四季度奖金以及2016年年终奖金合计25567.9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X于2014年6月3日入职康XX公司处,担任品牌经理,于2016年12月16日离职,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11460.4元。
康XX公司已分别于2016年4月、同年6月、同年8月各支付杨X第1季度、第2季度、第3季度的绩效奖金1801.20元、1838.14元、2267.23元,合计5906.57元。
2017年6月5日,杨X向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康XX公司支付其:一、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8400元;二、2016年第四季度奖金以及2016年年终奖金合计25567.90元。
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17〕1143号裁决书,裁决:一、自该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康XX公司应一次性支付给杨X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8400元;二、自该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康XX公司应一次性支付给杨X2016年第四季度奖金以及2016年年终奖金25567.90元。
康XX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起诉。
杨X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起诉。
康XX公司主张杨X违规使用内购码,将用内购码购买的产品通过淘宝违规外销获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其方属于合法解除与杨X的劳动合同,且其已将解除与杨X的劳动合同的情况告知工会,工会亦同意其解除与杨X的劳动合同。
康XX公司对其主张提交员工手册、新员工入职指引、有关公司内购码使用的通知邮件、转售交易记录截图打印件、康XX公司系统记录截图打印件、职位申请表、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2份、工会的回复函拟予证实。
杨X对员工手册及新员工入职指引真实性确认,但认为该手册中并未规定禁止员工将内购所得的公司产品对外转售,新员工入职指引中并未包含福建XX公司2014绩效考核激励方案;对有关公司内购码使用的通知邮件、转售交易记录截图打印件、康XX公司系统记录截图打印件、通知工会函2份、工会的回复函均不确认;对职位申请表、劳动合同确认。
杨X主张康XX公司一直允许员工内购,但其方并未收到康XX公司所谓的有关公司内购码使用的通知邮件,康XX公司内部邮件的发送及接收模式与康XX公司陈述不一致。
康XX公司所述的昵称为XXX的淘宝店为其配偶所开设,其配偶代其亲戚出售了一件编号为630XXXX1461号的产品,除此之外并未销售其他康XX公司的产品,其本人并未私自兼职,亦未转售康XX公司的内购产品牟利。
康XX公司以其方“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未经公司允许私自兼职”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杨X对其主张提交2016年1-12月福建XX公司内购清单、公证书、支付宝身份校验及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拟予证实。
康XX公司对该四份证据的真实性均确认。
经查,员工手册反映可以予以辞退的情形包括私自兼职或有欺诈行为者(包括虚报入职人事资料、违反入职前声明)或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新员工入职指引反映杨X已阅读康XX公司员工手册并知悉有关制度及规定。
有关公司内购码使用的通知邮件为网页截图打印件,反映发件人为hr,收件人为everyone,日期为2016年3月7日,内容为致公司全体同仁:关于员工内购的特别规定,员工内购码属于公司提供给员工的特别福利,仅供员工个人及亲属消费使用,不允许利用内购进行私下的转卖转售。
利用员工内购优惠进行转卖转售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一经发现,当即开除,不给予任何的经济补偿。
请相互知照执行。
转售交易记录截图打印件反映运单号为402XXXX6268,卖家昵称XXX,发货地址为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宁海XX羊小哈136××××8805,该笔交易的交易日期为2016年12月2日,交易内容为康妮雅男士冬加绒加厚法兰绒睡衣套装630XXXX1461吊牌价469,费用249元,包含运费259元。
康XX公司系统记录截图打印件反映厦门湾悦城店款号为630XXXX1461的开胸套装12月2日上午9时库存为1,下午15时已售出,销售金额为399元。
职位申请表反映杨X手机号码为136××××8805,现居住地为厦门市集美区宁海一里金域华XX,丈夫李XX电话136××××8805。
劳动合同反映康XX公司与杨X签订了期限自2014年6月3日至2017年6月2日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显示的杨X的通讯地址为厦门市集美区宁海一里22号万科金域华府3#2204,电话与上述电话号码一致。
通知工会函2份及回复函反映康XX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通知工会杨X因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未经公司允许私自兼职,公司决定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如工会认为解除不当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意见,公司将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工会于2016年12月9日书面回复康XX公司,关于解除与杨X的劳动合同通知,经工会研究,同意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员工手册等内部规章制度解除与杨X的劳动合同。
康XX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通知工会,决定于2016年12月16日与杨X正式解除劳动合同。
2016年1-12月福建XX公司内购清单反映2016年1月至同年11月期间福建XX公司多人多次内购康XX公司的产品,杨X亦存在多次内购康XX公司产品的情况。
公证书反映杨X在康XX公司的邮箱接收文件中若收件人为多人时在收件人处会显示多人的信息。
支付宝身份校验反映李XX名下共有两个淘宝账户,其中一个为羊**哈,两个账户绑定手机号均为136××××8805。
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反映康XX公司与佛山市XX公司通知杨X,由于其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未经公司允许私自兼职,严重触犯公司制度,依据员工手册处分制度规定,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不作补偿,双方的劳动关系将于2016年12月16日正式解除,落款处有康XX公司及佛山市XX公司红印盖章,落款日期为2016年12月12日。
杨X及康XX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均主张杨X与佛山市XX公司无任何关系,杨X与康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双方均不申请追加佛山市XX公司为本案当事人。
康XX公司主张康XX公司福州XX司2016年实际回款为XXX.25元,达成率96.15%,根据其方的绩效奖励激励政策其方已全额发放杨X2016年的绩效奖金。
康XX公司对其主张提交2016年绩效考核激励方案、2016年分公司KPI指标、2016年福州XX司绩效奖金计提、发放2016年第一、第二、第三季度绩效奖金明细、2016年4月、同年8月、同年10月杨X的工资条拟予证实。
杨X对上述证据均不确认。
杨X主张康XX公司一直以福建XX公司2014绩效考核激励方案来计算其方的季度奖金和年终奖金,康XX公司在仲裁庭审中亦确认康XX公司有按福建XX公司2014绩效考核激励方案支付过绩效奖金和年终奖。
康XX公司福建XX公司2016年全年的财务指标为XXX元,实际销售额为XXX,达标率为115%,实际回款为XXX元,达标率达到111%,应当按照1.23%计算提成系数,且肖X已经从康XX公司领取到2016年度的奖金。
杨X对其主张提交福建XX公司2014绩效考核激励方案、QQ聊天记录截图、录像及文字整理资料拟予证实。
康XX公司对福建XX公司2014绩效考核激励方案确认,但主张该方案已经失效,其方已于2016年变更了相应的绩效考核方案;对QQ聊天记录截图不确认;对仲裁庭审笔录确认;对录像及文字整理资料认为是证人证言,证人需要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询,对其证言不确认。
经查,康XX公司提交的该组证据均无杨X签名确认,亦未反映康XX公司已将该该组证据送达杨X。
福建XX公司2014绩效考核激励方案反映直营分公司季度销售回款率达到90%时均可计提绩效奖金,少于90%不计提,每月收集绩效数据,每季度考核发放季度奖金,全年指标考核达标后核算年终奖金;考核计分方式中分公司经理考核得分=部门考核得分,按照公司2014年绩效考核指标开展考核;分公司季度绩效奖金计算方式为个人季度奖金=月薪×20%×(季度考核平均分/90),当季度考核得分低于70分时,不发放季度奖金;分公司年度奖金计算方式为分公司年度销售回款率达到90%时均可以计提年终奖金,少于90%不计提,计提年终奖以回款额直接计提,120%封顶。
分公司经理按回款额直接提年终奖,分公司零售主管按原来计提系数计算每月和年度提成,但要完成90%或以上方可计提;分公司经理年终奖为实际回款额×分公司经理提成系数×年度考核得分/90-分公司经理已发季度绩效奖金,分公司经理回款率90%时提成系数为1.03%,回款达到100%及以上时提成系数为1.23%。
QQ聊天记录截图为打印件,无原始信息核对,亦无法核实该聊天记录人的真实身份。
录像及文字整理资料反映肖X(身份证号为)陈述其自2015年11月至2017年3月在康XX公司福建XX公司做商品数据专员,工作内容为数据分析和统计,对福建省全月、全季度、全年销售数据进行分析,2016年福建XX公司全年的销售额为2983.583万元,达标率为115%,回款额为2558.905万元,达标率为111%,其本人在2017年1月已领取2016年的年终奖。
另,2016年度中山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620元。
一审法院认为,康XX公司主张杨X违规使用内购码,将内购产品外销获利,未经公司允许私自兼职,故依据其方的规章制度可以解除与杨X的劳动合同,但首先,康XX公司提交的有关内购码使用的通知邮件反映的收件人为everyone,并非杨X,杨X也不确认其收到该份邮件,康XX公司未提交其他依据证实杨X已知悉该邮件内容;其次,根据康XX公司提交的转售交易记录截图打印件反映卖家昵称为XXX的淘宝店铺所售康XX公司款号为630XXXX1461吊牌价为469元的男士冬加厚法兰绒睡衣套装的价格包含运费为259元,而康XX公司提交的康妮雅系统记录截图打印件所反映该款产品内购销售价为399元,显然不符合将内购产品外销获利的基本逻辑;再次,根据杨X提交的支付宝身份校验证实卖家昵称为XXX的淘宝店铺为李XX注册,虽然康XX公司主张该店铺手机号码为杨X的号码,但根据康XX公司提交的职位申请表反映杨X的丈夫李XX的电话号码亦为该号码,康XX公司未提交其他依据证实该淘宝店铺由杨X实际经营,亦未提交依据证实杨X除其上述主张的转售行为外仍有其他的转售行为,故一审法院对康XX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
鉴于康XX公司解除与杨X的劳动合同的理由均不成立,故康XX公司属于违法解除与杨X的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康XX公司应支付杨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7160元(2620元×3倍×3年×2倍)。
关于杨X季度绩效奖金及年终奖金的问题。
康XX公司主张福建XX公司2014绩效考核激励方案已经失效,其按康妮雅2016年绩效考核激励方案来计算杨X2016年的季度绩效奖金和年终奖金,依据其方提交2016年分公司KPI指标、2016年福州XX司绩效奖金计提明细,其方已支付完毕杨X2016年的绩效奖金及年终奖金。
但康XX公司未提交依据证实福建XX公司2014绩效考核激励方案已经失效,亦未提交依据证实其将2016年绩效考核激励方案送达给杨X;2016年分公司KPI指标、2016年福州XX司绩效奖金计提明细均无杨X签名确认,杨X对该两份证据亦不确认,康XX公司亦未提交康XX公司福州XX司的原始回款凭证及杨X2016年第四季度的考核得分情况,其应承担举证不足的不利后果,故一审法院对康XX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采信杨X的主张。
鉴于杨X对仲裁裁决未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视为其此项认可仲裁裁决,此系当事人依法行使民事处分权利,一审法院予以认可,故一审法院认定康XX公司应支付杨X2016年第四季度奖金及年终奖金25567.96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第四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康XX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支付杨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7160元及2016年第四季度绩效奖金及年终奖金25567.96元,以上合计72727.96元;二、驳回康XX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康XX公司负担。
二审中,康XX公司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定如下:对一审判决查明的职位申请表上杨X的丈夫李XX的电话为136××××8805的事实不予确认外,其他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杨X入职康XX公司填写的职位申请表上显示杨X的丈夫李XX的电话为136××××8805。
二审期间,杨X向本院提交了《关于厦门市201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口径最新通知》《关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口径有关问题的通知》,称该两份证据均是在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上下载的,用以证明厦门市是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处理劳动争议。
康XX公司对该证据证明力不予认可。
《关于厦门市201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口径最新通知》显示2015年厦门市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36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
关于康XX公司解除与杨X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违法问题。
康XX公司主张杨X违反公司规定使用内部码,将内购产品外销获利,为此,康XX公司提交了有关内购码使用的通知邮件,该邮件反映的收件人为everyone、以及其他收件人为everyone的邮件,对此杨X不确认其收到该份邮件。
上述邮件仅证实康XX公司有发出过该邮件,不能证明杨X确认收到过该邮件并已知悉上述邮件内容;康XX公司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杨X知道该项公司规定。
因此,即使根据康XX公司提交的转售交易记录截图打印件可以反映,卖家昵称为XXX的淘宝店铺所售康XX公司款号为630XXXX1461、吊牌价为469元的男士冬加厚法兰绒睡衣套装为杨X的丈夫李XX经营的淘宝店铺所出售,也不能证明该件货品为杨X在知道公司有关内购规定的情形下,私自外销获利。
又,康XX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证实卖家昵称为XXX的淘宝店铺由杨X实际经营,而该淘宝店为李XX杨X的丈夫经营,故康XX公司提出电话号码与职位申请表上记载的相同问题尚不足以证实杨X正常工作时间内兼职经营该淘宝店铺并存在转售公司内购产品的行为。
因此,康XX公司解除与杨X的劳动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康XX公司违法解除与杨X的劳动合同,应向杨X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厦门市,应当适用厦门市的职工平均月工资标准。
杨X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11460.40元,并未超出当地规定的有关标准,故涉案仲裁裁决康XX公司向杨X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8400元,本院予以确认。
对此一审处理不当,本院在此予以纠正。
关于杨X季度绩效奖金及年终奖金的问题。
因康XX公司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福建XX公司2014绩效考核激励方案已经失效,亦未提交依据证实其将2016年绩效考核激励方案送达给杨X。
且2016年分公司KPI指标、2016年福州XX司绩效奖金计提明细均无杨X签名确认。
杨X亦对该两份证据不予确认。
而康XX公司亦未提交康XX公司福州XX司的原始回款凭证及杨X2016年第四季度的考核得分情况,据此,一审法院对康XX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因此,一审根据杨X对仲裁裁决未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实,认定康XX公司应支付杨X2016年第四季度奖金及年终奖金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康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102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10272号民事判决为第一项为:广东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杨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8400元及2016年第四季度绩效奖金及年终奖金25567.9元,以上合计93967.9元;
三、驳回广东XX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上诉人广东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莉
审判员梁XX
审判员卢俊辉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XX
  • 2018-06-29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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