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韦XX、陈XX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 损害赔偿
  • (2016)闽0212刑初61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叶仲荣律师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厦门市XX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XX,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
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XX年7月1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陈XX,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XX年7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逮捕。
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叶仲荣,福建XX律师。
厦门市XX安区人民检察院以XX检公诉刑诉〔2016〕6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XX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XX犯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厦门市XX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业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韦XX、陈XX及辩护人叶仲荣到庭参加诉讼。
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期限一个月,后建议恢复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指控,2016年6月15日,被告人陈XX打电话叫经营”飞毛腿”公司的娄X1帮忙送餐,并让娄X1帮忙跑腿快递一个其事先藏匿有毒品冰毒的路由器,娄X1即到重庆市南川区XX快递点寄递该路由器,按照陈XX短信发送的收件人地址和联系电话填写快递单。
2016年6月17日,娄X1通过短信将该快递单号发送给被告人陈XX,后被告人陈XX将该快递单号报给被告人韦XX,被告人韦XX即根据该快递单号打电话到南川区XX快递点,要求将该快递的收件人电话改为其手机号码。
2016年6月18日中午,被告人韦XX到其暂住的厦门市XX安区XX小区门口快递代办点取得该快递,准备取出藏匿在该快递路由器内的毒品冰毒贩卖给他人,被民警查获。
民警查获该快递内的路由器,并从路由器内查获白色晶体1包(净重49.2克),并从韦XX的身上查获白色晶体1包(净重0.6克)。
2016年7月1日下午,被告人陈XX在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康城XXX单元被抓获,民警从其身上的一个布袋内查获毒品14包(共净重17.1克)。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白色晶体或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为支持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韦XX、陈XX,宣读并出示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提取、扣押笔录、照片、录像视频及其截图以及被告人韦XX、陈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起诉认为,被告人韦XX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9.8克,其行为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XX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49.2克,其行为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XX还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7.1克,其行为还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韦X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陈XX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韦XX提出其不知道路由器里面有毒品,即使取了也不构成贩卖毒品,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等辩解意见。
被告人陈XX提出其没有快递路由器给被告人韦XX,没有运输毒品的辩解意见;对起诉指控其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陈XX在客观上有实施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在主观上已经认识到所运输的是毒品,起诉指控被告人陈XX构成运输毒品罪不能成立;被告人陈XX如实供述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陈XX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5日,被告人陈XX打电话叫经营”飞毛腿”公司的娄X1帮忙送餐,并让娄X1帮忙跑腿快递一个其事先藏匿有冰毒的路由器,娄X1即到重庆市南川区XX快递点寄递该路由器,并按照被告人陈XX短信发送的收件人地址和联系电话填写快递单。
2016年6月17日,娄X1通过短信将该快递单号发送给被告人陈XX,被告人陈XX又将该快递单号报给被告人韦XX。
后被告人韦XX即根据该快递单号打电话到南川区XX快递点,要求将该快递的收件人电话改为其手机号码。
2016年6月18日中午,被告人韦XX到其暂住的厦门市XX安区XX小区门口快递代办点取得该快递,准备取出藏匿在该快递路由器内的冰毒贩卖给他人,被民警查获。
民警当场查获该快递内的路由器,从路由器内查获白色晶体1包(净重49.2克),并从韦XX的身上查获白色晶体1包(净重0.6克)。
2016年7月1日下午,被告人陈XX在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康城XXX单元被抓获,民警从其身上的一个布袋内查获毒品14包(共净重17.1克)。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白色晶体和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XX时查明,被告人陈XX被抓获后于2016年7月2日0时至2016年7月5日6时被临时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后被厦门警方带回审查。
另查明,被告人韦XX于2014年4月3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XX年8月14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户籍证明。
证实被告人韦XX、陈XX的自然身份情况。
2.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诉讼文书。
证实本案二名被告人的到案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3.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出具的临时羁押证明书。
证实被告人陈XX于2016年7月2日0时至7月5日6时羁押于该所。
4.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刑事判决书。
证实被告人韦XX因犯开设赌场于2014年8月14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陈XX无违法犯罪经历。
5.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毒品实物缴交收据。
证实抓获被告人韦XX时从其身上口袋查获白色晶体1包(毛重0.82克),其手上查获快递包裹一个(包裹里有白色路由器1个,内装有白色晶体1包,毛重51.25克,黑色路由器充电器一个)。
该包裹快递单号XXXXX,收件人阿X,收件人联系电话181××××1736,后划掉改为157××××4183,还查获苹果6手机一部(手机号157××××4183)。
向被告人陈XX提取从其身上缴获的一布袋(内有6小包白色塑料封口袋包装的冰毒、2小包红色塑料封口袋包装的冰毒、2小包白色塑料封口袋包装的冰毒及一颗麻古、2小包白色塑料袋包装的麻古、1包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冰毒、1包用蓝色塑料封口袋包装的麻古、手机三部、FAST路由器一个(与向被告人韦XX查获的路由器一样)、无水乙醇一瓶。
上述缴获毒品均依法上缴。
6.现场检测报告书。
证实被告人韦XX、陈XX及张X1吗啡、冰毒定性检测结果呈阳性;蔡X、张X2、康X1吗啡、冰毒定性检测结果呈阴性。
7.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留言截图。
证实民警向方XXX提取重庆XX公司监控翻拍视频、监控截图、XX快递内部系统留言截图:快递单号XXXXX的收件人联系电话181××××1736请求更改为157××××4183。
8.提取笔录、调取证据清单、XX快递详情单。
证实民警向重庆南川区XX快递公司向XX公司的现场管理员司X提取2016年6月15日XX公司内的一段监控视频及单号为XXXXXX的XX快递详情单:寄件人为娄X1、收件人阿X;收件人联系电话181××××1736,后改为157××××4183。
9.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电话簿照片、短信聊天记录照片。
证实民警向娄X1提取的电话簿中存有”金福康城1351”名下两个手机号码189××××7038、183××××0553,短信聊天记录显示娄X1手机号182××××0774与对方183××××0553(系陈XX的手机号)的短信聊天记录,对方于6月15日下午5时44分发给娄X1一条内容为”福建省厦门市XX安区XX城四季,阿X收,电话”181××××1736”的短信,娄X1于6月17日下午将上述XX快递详情单拍照发给对方,另发了单号”XXXXXXX”及”XX”的内容。
10.公安民警拍摄的XX快递重庆XX公司联系卡。
证实该联系卡上登记的电话中有6117×××8、716××××8781两个号码。
11.手机通话清单。
证实被告人韦XX的手机(号码157××××4183)与被告人陈XX的手机(号码183××××0553、189××××7038)在2016年6月15日至2016年6月18日间有多次通话记录及短信记录;被告人韦XX的手机(号码157××××4183)与XX重庆XX公司的电话(号码716××××876117×××8)、蔡X的手机(号码139××××2123)的通话记录;被告人陈XX的手机与娄X1的手机(号码182××××0774)有多次通话记录及短信记录。
12.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实康X1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日。
13.另案处理审批表、情况说明。
证实被告人陈XX所称的”瞎X”具体身份不明。
14.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两份。
证实向被告人韦XX缴获的2包白色晶体(分别净重0.6克、49.2克)及向被告人陈XX缴获的14包白色晶体(其中六包均分别净重0.7克、其在两包分别净重0.2克、其他分别净重0.3克、0.6克、0.4克、0.1克、6.6克、4.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15.视听资料。
证实民警拆开被告人韦XX的包裹过程以及向方XXX提取的重庆XX公司监控翻拍视频、监控截图、XX快递内部系统留言截图。
1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
证实2016年7月1日勘验位于南川区金佛康城XXX住宅,其中在衣柜靠北墙顶格内可见路由器(白色三天线)、窗台上可见无水乙醇。
17.证人康X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证实他有吸毒,最后一次吸毒是2016年6月12日,当日通过微信转账买的,已经把那个微信号删除了。
冰毒是对方让他自己去XX小区的一树下取的。
卖毒品的人见过两次,可以认,共向他买过三次毒品。
该男子是重庆人,应该有35岁以上,他和该男子微信聊天时,那男子说还在缓刑期。
证人康X1辨认出出售冰毒给他的重庆中年男子就是被告人韦XX。
18.证人蔡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证实2016年6月18日他和表哥张X2从翔安驾车到XX安XX附近找一个微信网友买冰毒,被民警抓获。
他是6月6日开始通过微信联系这个重庆男子,向其购买了两三次冰毒。
6月7日中午,他和张X2从翔安驾车来到XX安XX对面的XX小区的地下车库入口处,张X2下车,对方一个人从卷闸门扔出一个香烟盒给张X2。
他是事先微信转账支付给该男子200元的,拿了冰毒回家后就和张X2一起吸食了。
6月8日下午,他又用微信转账给该男子300元,后自己驾车到乐海城市XX的地下车库路口,该男子向他招手,他打开车窗,那男子直接塞进来一个香烟盒,里面装着一小包冰毒,回去后他自己在家吸食。
6月10日晚上,他又向该男子转账200元,并和张X2去XX门口一家药店门口一根柱子旁拿了该男子事先放在那里的一个蓝色香烟盒,里面有一小包冰毒,对方男子事先放的,还拍照微信传给他看,他和张X2才能立刻找到。
回家后他和张X2一起吸食了。
2016年6月17日晚上,他又转给该男子200元,后那男子又退给他说没有东西,后来他说先订货,就等有冰毒了再通知他,18日早上8时许那男子通过微信通知他说又有”货”了,他立刻下来,途中那男子说要等中午时才有,他等到中午12时吃完午饭到XX安在BRT总站等的时候被民警查获。
贩卖毒品给他的男子的手机号是157××××4183,重庆口音。
他和那男子的微信聊天记录已经删了。
证人蔡X辨认出出售给他毒品的重庆男子就是被告人韦XX。
19.证人张X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证实大约二十几天前,他和蔡X到XX安XX跟一个男子购买毒品,当时对方通过微信跟蔡X联系并指引他到一家药店门口,对方将一团白色纸巾包裹的冰毒扔在地上,他就捡起来。
对方看他捡起东西没有警察过来,就走到他身边递给他一根烟,然后他们就离开了,这次向对方购买了200元冰毒,是蔡X微信转账给对方的。
第二次是一个礼拜前一天晚上,蔡X跟对方联系好后,开车载他到XX安BRT,蔡X微信支付给对方300元,对方将毒品放在一根大石柱旁边的一个烟盒内,发送照片告诉他们东西在那,他们就拿了。
这次没有见面,对方用一团白色纸巾包裹一包白色塑料封口袋包装的冰毒,然后放在烟盒里。
第三次就是今天中午12点多时,他和蔡X到XX安XX,蔡X1用微信一直联系对方,但对方没回话,后蔡X1直接用手机拨打对方手机,打了四五通对方也没有接听,后来警察过来把他们带到公安局。
证人张X2辨认出被告人韦XX就是贩卖毒品的男子。
20.证人方XXX的证言。
证实他是XX快递厦门XX安XXXX物流部的主管,单号为XXXXXX的包裹是从重庆南川发过来的,要寄到厦门XX安XX,收件人是阿X,原始收件人联系号码为181××××1736。
2016年6月18日早上到达他们物流点,他们收到XX重庆XX公司内网留言说这个单号的收件人的联系电话改为157××××4183,快递员就将收件人联系电话划掉更改了。
这个包裹是从重庆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金光大道17号金易城XXX号XX快递公司寄出的。
寄出的男子当时只拿一个路由器到重庆南川XX快递公司,公司有将当时的监控视频翻拍并截图该男子的照片发送给他们,他们将该截图带过来。
因为有更改过号码,客服为进一步确定这个快件是不是157××××4183持机人的,就用0592-37××××5电话打给该号码但是关机,过后该号码回电问客服,询问刚才谁打电话,咨询是否有一快件到了,他们回复说到了,对方就把手机挂断。
XX小区的快件都是他们片区快递员直接投递的,在小区门口一家便利店有个合作代办点,便利店老板会通过微信联系收件人到该店领取。
21.证人司X的证言。
证实他在重庆南川区金光大道17号金易城XXX栋X号XX快递点上班,2016年6月15日,他们公司有收了单号为XXXXXX的包裹,寄件人为娄X1,手机号码为182××××0774,收件人是阿X,手机号码是181××××1736,收件地址是厦门市XX安区XX城四季。
对方邮寄的是一个白色路由器,当时收这个包裹的是周X。
他们店里有视频监控,有拍到这个男子寄出情况。
2016年6月17日下午,他接到手机号码为157××××4183的人打电话,对方跟他讲其是阿X并报了单号229XXXX5384,对方要他把收件人电话号码由181××××1736改为157××××4183,他就改了,并用店里另一台座机023-6117×××8给157××××4183回电话,对方有说是阿X并多次强调是阿X。
改完后,他马上通过内部发了一个邮件给XX安XX公司。
22.证人周X的证言。
证称他所在的XX快递南川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帮一个年轻人快递了一个白色路由器到厦门,是他接单的。
该男子邮寄一个有三个天线的路由器和一条电源线插头。
他不晓得里面有违禁品。
23.证人娄X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证实他的手机号码182××××0774。
他和朋友合伙开了一家XX公司,专门帮人跑腿买快餐、送东西。
2016年6月15日,有客人叫他送餐到金佛康城XXX单元,他把快餐送给对方时,对方拿了一个白色路由器,叫他帮忙寄到福建厦门。
他拿到路由器之后就到南川区金光大道金易城XX的XX快递,是一个老头用泡沫将路由器包好放在小箱子里面包起来的。
当时对方发短信给他的收件人地址为福建省厦门市XX安区XX城四季,收件人叫阿X,联系电话是181××××1736。
因为XX快递要登记寄件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当时对方没有提供给他,他为了省事就直接将自己的名字和手机好写上去。
他邮寄的路由器是白色的,有三根天线,还带一个充电器。
快递单号是XXXXXX,邮寄完没有将该单号报给该人。
过两天也就是17日下午2点多,那个客户用手机号码183××××0553拨打他手机,问前两天邮寄的快件单号,当时他没有留底单,就过去XX快递点帮忙查询,查了很久。
对方好像很急打了多个电话过来问。
他查到之后就将邮寄详情单拍下,发给183××××0553的机主。
他不认识该男子。
该男子手机号码是183××××0553,还曾经用过189××××7038的手机号打给他,他手机里给这个人存了两个号码。
证人娄X1辨认出叫其邮寄路由器的男子就是被告人陈XX及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康城小区X单XX门口就是陈XX交给其路由器的地点。
24.证人张X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证实她一共向陈X买过三次毒品吸食,前两次是在2015年,第三次是2016年6月27日下午3时许。
她给陈X打电话,对方叫她去金佛康城的出租屋,到达那里之后,她跟陈X说再帮她拿点毒品,后陈X就出去拿毒品。
过了十几分钟,陈X就拿了一包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冰毒,她要给100元,但这次陈X没有要钱,后她就走了。
今天晚上从她钱包里搜出的一小包冰毒就是陈X那里买的,她和陈X是男女朋友关系,她们大约耍了3个月。
陈X的电话号码是189××××7038。
证人张X1辨认出陈X(谐音)就是被告人陈XX。
25.证人向X的证言。
证实他是金佛康城XXX单元X室业主,他和老婆离婚后该房子归对方,房子具体租给谁他不清楚。
26.被告人韦X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供称2016年6月18日上午快递公司给他电话,说他有一个包裹到了XX门口的便利店,让他去拿。
他就去取,刚拿到包裹就被警察叫来公安局,民警当着他的面把包裹打开,当时他看到里面用白色泡沫装着一套路由器,警察又把路由器的螺丝旋开,里面装着一包白色晶体。
他不清楚包裹是谁寄给他的,也不知道从哪里寄过来的,也不清楚为什么包裹上的联系电话写的是他的。
近期他没有购买任何路由器,也没有叫人购买。
他不清楚白色晶体是什么东西。
刚才民警当着他的面称了包裹内拿出来的是51.25g,那包在烟盒内拿出来的小包的重量是0.82g。
157××××4183这个号码他用了两三个月了,就他一个人在使用,他还使用另外一个手机号码:186××××7937。
今天中午他去拿包裹时,包裹上面收件人写的是阿X,收件人的手机号码写他的手机号码157××××4183。
包裹上的快递单是XX快递的,单号为XXXXX。
他根本不清楚有人给他寄包裹不可能去跟踪这个包裹。
那个快递确实不是他的,他也不知道有这个快递。
他没有吸毒,没见过冰毒,也没有贩卖毒品。
他经常网购,快递包裹很多。
尿检呈阳性可能是他这两天扁桃体发炎,吃消炎药才会呈阳性。
被扣押的灰色七匹狼香烟是他被抓前两天晚上在住的附近地上捡来的,捡到的时候那包白色晶体就在里面了,因为他没抽烟,也没注意到这包香烟内有这么一包白色晶体。
他有留了一个电话给老家一个远房亲戚”刚子”,他们两个有联系过,他不清楚刚子在做什么,好像没有正当职业。
后又供称在他被抓前几天有用手机157××××4183打电话给刚子(尾号有个53的手机号),让其帮寄一些老家的土特产,刚子答应了。
过后他有再催刚子有没有寄出来,刚子说已经叫别人帮他把东西寄出来,他就问快递单号,刚子就用彩信方式发给他一个快递单号,他发现单号上的电话号码和名字跟他都不符,就用他的手机拨打南川XX快递的客服把收件人电话号码改为他的手机号码(157××××4183)。
6月18日快递到了,他去拿快递时被公安查获,快递内藏着一包白色晶体,具体什么东西他也不清楚。
当时被吓到了,所以他之前没说。
他要刚子买重庆本地的香肠和土蜂蜜,因为他每个月都会回重庆一两趟,打算回去重庆再当面结算。
他在XX安从来没有贩卖毒品给他人。
他没有工作,靠以前的一点积蓄和朋友的一点补贴维持生活。
他被缴获一部苹果6手机,开机密码忘了想不起来。
被告人韦XX辨认出”刚子”就是被告人陈XX。
27.被告人陈X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供称2016年7月1日他和前女友张X1在位于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康城XXX单元暂住处时被民警抓获,当场被缴获一个布袋子,内有8小包用塑料封口袋包装的冰毒,2小包用白色封口袋包装的冰毒及一颗麻古,2小包白色塑料袋包装的麻古,1包用黑色塑料袋装的冰毒,1包用蓝色塑料袋封口的麻古,重量分别为1.02克、1.06克、1.07克、1.08克、1.04克、0.6克、0.87克、0.85克、0.54克、0.55克、0.56克、0.28克、7.41克、5.02克。
这些冰毒是一个外号叫”瞎X”的男子送的。
前两天他在路上刚好碰到,”瞎X”知道他有玩这些东西就拿了这些给他。
他没有付钱,因为他们关系很好。
这些毒品是用来自己吸食的。
他平时溜冰跟玩麻古,没有贩毒。
平时一天三餐有时候出去外面吃,有时候打电话叫飞毛腿(指专门代购的人员)帮他送到暂住处。
平时都是联系XXXXXXX38的电话号码,飞毛腿送餐过来的是一个男的,不清楚叫什么名字。
他除了叫那个男的送餐之外,没有让邮寄其他东西。
他平时使用的手机号码是183××××0553、189××××7038。
号码183××××0553他使用了大约两三个月,另一个号码他使用一两年了。
在他房间内查扣的白色路由器是他向朋友”目鱼”借来使用的,路由器的型号是XX公司生产的,有三根天线。
他之前没有XX类型的路由器。
被查获的无水乙醇是他搬来住时这个瓶子就在里面,应该是之前租客留下来的。
韦XX是他的一个老表,他没有韦XX的电话,近期他没有和韦XX通过电话。
也没有给韦XX邮寄过东西,没有叫飞毛腿帮忙邮寄东西。
他共被缴获三部手机,一部黑色直板手机,另一部是白色VIVO手机未设置密码,一部是白色苹果手机,密码忘了。
被告人陈XX辨认出被告人韦XX。
关于被告人韦XX提出其不知道路由器里面有毒品,被告人陈XX提出其没有给韦XX快递路由器,没有运输毒品以及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陈XX在客观上有实施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在主观上已经认识到所运输的是毒品,起诉指控其构成运输毒品罪不能成立的辩解、辩护意见。
经查,在案的证人娄X1、司X、方XXX的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清单、电话簿照片、短信记录照片、调取证据清单、XX快递详情单、留言截图、手机通话清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陈XX打电话叫娄X1帮忙跑腿快递一个其事先藏匿有冰毒的路由器,后娄X1到重庆市南川区XX快递点寄递该路由器并按照被告人陈XX短信发送的收件人地址和联系电话填写快递单。
娄X1通过短信将该快递单号发送给被告人陈XX,被告人陈XX又将该快递单号报给被告人韦XX。
被告人韦XX打电话到南川区XX快递点,要求将该快递的收件人电话改为其手机号码。
之后被告人韦XX在取得快递并准备取出藏匿在快递路由器内的冰毒时被民警查获等事实;证人蔡X、张X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可以证实被告人韦XX在案发前不久向其贩卖毒品,且在案发当日要向其贩卖毒品的事实;而被告人韦XX先供述他不清楚包裹是谁寄给他的,也不知道从哪里寄过来的,也不清楚为什么包裹上的联系电话写的是他的,后又供称收到的快递是他叫被告人陈XX帮忙寄一些老家的土特产,其供述前后矛盾,不足以采信。
综上,在案证据足以证实起诉指控被告人陈XX运输毒品、被告人韦XX贩卖毒品的事实,且能相互印证。
二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均理由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XX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9.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XX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49.2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陈XX还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7.1克,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XX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韦XX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
被告人陈XX如实供述其非法持有毒品的罪行,对该部分犯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14)南川法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韦XX犯开设赌场罪的缓刑宣告。
二、被告人韦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原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原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犯开设赌场罪被羁押的三个月又十六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16年6月18日起至2030年9月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XX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日起至2030年3月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苹果牌手机二部、vivo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暂扣在公安机关的白色FAST牌路由器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蔡弯
人民陪审员蔡志英
人民陪审员陈瑜谦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纪XX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XX的,合并执行,种类不XX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2017-04-21
  •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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