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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与张XX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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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台温箬商初字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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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中国XX。
负责人:葛XX。
委托代理人:黄希传。
被告:张XX。
原告中国XX为与被告张XX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中国XX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希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中国XX起诉称,2005年3月17日,被告张XX向原告申请办理XXX卡一张,在查阅XXX卡领用协议后,填写了XXX卡申请表。XXX卡领用协议规定:被告在账单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了当期全部应还款额的,当期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50天,最短20天的免息还款待遇,否则原告自记账日起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若被告因取现或转账发生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应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自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被告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须按最低还款额未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连续三个月未还款或还款未达最低还款额,原告有权停止该卡使用。被告因使用汽车卡而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和费用等,由原告在被告账户直接记收,原告承担还款责任。双方对争议管辖等其他事项也作了约定。合约签订后,经原告审查批准,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43×××61的XXX卡一张。事后,被告使用该卡进行了消费透支,截止2013年10月7日,被告共欠透支本金7508.55元、利息1910.51元、滞纳金1967.76元,合计11386.82元。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XXX卡领用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为有效、被告消费后理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至今未还,已构成违约。现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XXX卡计至2013年10月7日的透支本金7508.55元、利息1910.51元、滞纳金1967.76元,合计11386.82元,以及自2013年10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中国XX银行XXX卡领用协议约定的逾期利息。
原告中国XX为了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
1、中国XX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被告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
2、中国XX银行XXX卡申请表复印件、贷记卡征信审核审批意见表复印件、领用协议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申请并领取了一张卡号为:43×××61的龙卡信用卡一张,并在领用协议上签字的事实。
3、贷记卡明细帐17张,用以证明被告进行消费后,截止2013年10月7日共欠透支本金7508.55元、利息1910.51元、滞纳金1967.76元,合计11386.82元的事实。
被告张XX未作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
根据原告举证及当庭陈述,本院认证如下:
被告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及其他相关证据,本院视为其自愿放弃抗辩、举证与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上述复印件证据,经本院与原件核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原告所主张的待证事实,依法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认证,并结合庭审中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XX与被告张XX之间签订的XXX卡领用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被告张XX透支后理应按约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逾期未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起诉要求从2013年10月8日起按中国XX银行XXX卡领用协议约定的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主张表述不妥,应更正为从2013年10月8日起按中国XX银行XXX卡领用协议约定的利息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国XXXXX卡截止2013年10月7日的透支本金7508.55元、利息1910.51元、滞纳金1967.76元,共计11386.82元及自2013年10月8日起按中国XX银行XXX卡领用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6元,由被告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6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XXXX040000225XXXX900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林子云
代理审判员郭军标
人民陪审员马彩琴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X
  • 2014-05-19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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