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XX,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
原告苏XX,女,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委托代理人叶仲荣、刘XX,福建XX律师。
被告厦门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江头台湾XX857单元。
法定代表人蔡XX,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XX、苏XX与被告厦门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覃XX、苏XX在诉讼费预交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吴XX书记员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