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石XX,男,195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为湖北省黄梅县。
委托代理人谢X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武汉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XX。
法定代表人柳XX。
关于石XX与武汉XX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武汉市青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9日作出的青劳人仲裁字[2016]7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XX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2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旗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