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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常有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4)台温刑初字第555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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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常有。因本案于2014年1月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黄希传。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2014)1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常有犯抢劫罪,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应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常有及其辩护人黄希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月9日10时许,被告人曾常有在温岭市城北街道XX中离门口约一百米处的水泥台阶上,将路过此处的皇园园推倒在地,强行抢走皇园园拿在手上的一部酷比A790T手机。后被告人曾常有在逃跑时,被及时赶来的皇园园的男朋友贾X抓住。被告人曾常有为抗拒抓捕,与贾X发生扭打,并将贾X的右手拇指咬伤。经鉴定,贾X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经估价,酷比A790T手机价值人民币680元。
2014年1月9日10时28分许,温岭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民警在温岭市城北街道XX离门口一百米处抓获被告人曾常有,并在作案现场附近追回了赃物手机。被告人曾常有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曾常有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皇园园、贾X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现场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常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常有为抗拒抓捕而导致被害人贾X轻微伤,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曾常有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并鉴于本案赃物已追回,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常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9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瞿晓轩
人民陪审员金琴琴
人民陪审员金丽华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阮XX
  • 2014-04-24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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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希传律师,法学学士,于2013年取得律师证,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婚姻纠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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