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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 损害赔偿
  • (2017)云0502刑初596号
损害赔偿
杨双桥律师 在线
云南吉昌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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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1986年3月3日生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保山市隆阳区,现住保山市隆阳区,因本案于2017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双桥,云南XX律师。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7]6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8日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杨双桥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7月份开始,被告人张XX通过淘宝网陆续购买了组装气枪需要的相关零部件、工具、铅弹等,并独自在本区青华街道兴盛综合批发交易市场自己开的中意建材店铺内使用搓子、固定架及内六角扳手等工具将购买的气枪零部件组装成了4支气枪。
2017年11月1日16时许,民警在本区青华街道兴盛综合批发交易市场张XX的中意建材店铺将张XX查获,并当场在该店铺南侧的房间查获气枪3支,铅弹76发,后又在该建材批发部门口张XX停放的云M××面包车后备箱查获气枪1支。
经鉴定,送检的4支气枪均是以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的枪支,其中在房间内查获的气枪中2支枪能正常击发,具有杀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关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并认为,被告人张XX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以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的自制枪支4支,其中2支能正常击发,具有杀伤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现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XX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请求本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为,被告人张XX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6、7月份开始,被告人张XX通过淘宝网分别向不同的店家陆续购买了组装气枪需要的相关零部件、工具、铅弹等,并独自在本区青华街道兴盛综合批发交易市场自己开的中意店铺内使用搓子、固定架及内六角扳手等工具将购买的气枪零部件组装成了4支疑似气枪。
2017年11月1日16时许,民警在本区青华街道兴盛综合批发交易市场张XX的中意建材店铺将张XX查获,并当场在该店铺一楼房间内查获游标卡尺一个、搓子6把、固定架1个、内六角扳手6个、消声零件4个、瞄准镜1个、恒压阀3个、固定瞄准架2个、普通卡子11个、击锤2个、过桥3个、红外瞄准仪1个、打气筒管子一个、气管一个,接着在南侧的房间查获分别用钓鱼包装着的疑似气枪3支,铅弹一盒76发,后又在该建材批发部门口张XX停放的云M××面包车后备箱查获用黑色鸡蛋棉钓鱼包装着的疑似气枪1支。
经鉴定,送检的4支枪支其中在房间内查获的2支是以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具有杀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以气体为动力能发射弹丸的枪支,能正常击发;送检的另外两支不能正常击发。
以上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来源、受案、立案情况。
2、被告人张XX的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张XX的基本身份情况,其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
3、查获经过、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11月1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本区青华街道兴盛综合批发交易市场张XX的中意建材店铺内查获枪支的情况,以及2017年11月9日传唤张XX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的情况。
4、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现场检查照片、物证指认照片,证明2017年11月1日16时许,民警在本区青华街道兴盛综合批发交易市场张XX的中意建材店铺一楼房间内查获大量用于组装枪支的零部件及工具(游标卡尺一个、搓子6把、固定架1个、内六角扳手6个、消声零件4个、瞄准镜1个、恒压阀3个、固定瞄准架2个、普通卡子11个、击锤2个、过桥3个、红外瞄准仪1个、打气筒管子一个、气管一个),同时在其房间床下面查获3支长约1米的枪支和76颗铅弹;后又在其停放在建材批发部门口的云M××面包车后备箱内查获一支约1米长的枪支。
后公安民警依法对上述物品进行扣押。
5、保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性能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经鉴定,送检的检材一、二为以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的,具有杀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以气体为动力能发射弹丸的枪支,能正常击发;送检的检材三、四不能正常击发。
上述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
6、证人段X1的证言,证明其系张XX的妻子,其第一次看见张XX的枪是2017年年初,张XX告诉其是在淘宝网上买的,其认为这些枪是玩具枪,因一个不管一个的事其没有看到张XX组装枪支。
7、被告人张XX的供述与辩解以及对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6年6、7月份开始其从淘宝网上购买枪支零部件和工具,收到零部件后其就上百度查如何组装气枪,其就按照百度上查的组装方式开始组装气枪,后根据气枪使用中出现的问题,买来更好的零部件予以更换,其组装好两支能够正常击发的枪支后,又把剩余的零部件组装成两把不能正常击发的枪。
另其证实组装好第一把枪后其从淘宝网上分三次购买了一千颗铅弹。
2017年11月1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本区青华街道兴盛综合批发交易市场张XX的中意建材店铺内查获枪支4支、铅弹76颗、枪支零部件和组装工具,以及2017年11月9日其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的事实。
其辨认出组装枪支和存放枪支的现场。
上列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无异议。
本院认为,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的证实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气体为动力能,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的自制枪支四支,其中二支能正常击发,具有致伤力,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犯非法制造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关于其构成坦白、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深的辩护观点,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张XX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地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X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被告人张XX的枪支4支、铅弹76颗、组装枪支的零部件及工具(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超
审判员杨忠周
人民陪审员王海忠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辉XX
  • 2018-02-23
  •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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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法学本科,云南吉昌律师事务所主任。隆阳区依法治区及七五普法讲师团成员,隆阳区法学会理事。从事法务工作17年,共办理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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