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元市XX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利州东路旭东XX。
法定代表人:陈XX。
委托代理人:刘艾汶,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X,女,生于1974年,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张XX,男,生于1969年,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广元市XX公司诉被告吴X、张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广元市XX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元市XX公司撤回对被告吴X、张X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元市XX公司负担。
审判员石建明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