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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XX与肖XX、俞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24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卫兵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俞XX。


委托代理人陈卫兵,江苏XX律师。


被告肖XX。


被告俞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XX与被告肖XX、俞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1日以债权已经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保全费1170,合计2640元,由原告俞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鸿



书 记 员  羊菁


  • 2014-03-11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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