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住所地黑龙江省拜泉县。
法定代理人刘X某(系原告父亲),住所地同原告。
委托代理人盛元平,黑龙江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X,黑龙江XX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某小学校,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被告许X,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被告许X某(系被告许XX父亲),住所地同被告许X。
被告牟X(系被告许XX母亲),住所地同被告许X。
本院受理原告刘X与被告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某小学校、许X、许X某、牟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刘X自愿负担。
审判员 曹东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