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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与杨XX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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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台温松商初字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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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中国XX。
负责人:葛XX。
委托代理人:陈XX。
委托代理人:黄希传。
被告:杨XX。
原告中国XX与被告杨XX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因被告杨XX下落不明,本案于2014年1月23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中国XX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希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中国XX起诉称:2012年1月15日,被告杨XX向原告申办龙卡汽车卡一张(卡号为43×××66),在查阅龙卡汽车卡信用协议后,填写了龙卡汽车卡申请表。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规定:被告在账单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了当期全部应还款额的,当期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50天,最短20天的免息还款待遇,否则原告自记账日起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若被告因取现或转账发生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应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自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被告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须按最低还款额未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连续三个月未还款或还款未达最低还款额,原告有权停止该卡使用。被告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和费用等,由原告在被告账户内直接记收,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双方对争议管辖等其他事项也作了约定。被告于2012年3月12日开始发生交易透支,截止2013年10月22日透支本金9750.17元、滞纳金1441.97元、利息2008.45元,合计13200.59元未按约返还。现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杨XX返还截至2013年10月22日止透支本金9750.17元、滞纳金1441.97元、利息2008.45元,合计13200.59元,以及自2013年10月23日至实际付款日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约定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中国XX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原告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协助查询户籍函(回执)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
2、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龙卡汽车卡申请表、信用卡征信审核审批意见表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了信用卡一张,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3、贷记卡明细帐各一份,用以证明截至2013年10月22日尚欠透支本金9750.17元、滞纳金1441.97元、利息2008.45元,合计13200.59元。
被告杨XX未作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被告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当庭出示的上述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综上,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2012年1月15日,被告杨XX向原告申办龙卡汽车卡一张(卡号为43×××66),双方签订了信用卡领用协议,对各自的权利义务作了相关约定。被告于2012年3月12日开始发生交易透支,截至2013年10月22日,尚欠透支本金9750.17元、滞纳金1441.97元、利息2008.45元,合计13200.59元。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XX与被告杨XX之间签订的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系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被告杨XX透支后应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之义务,逾期未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逾期利息应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为妥。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XX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国XX截至2013年10月22日的透支本金9750.17元、滞纳金1441.97元、利息2008.45元,合计13200.59元并支付自2013年10月23日起按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元,由被告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XXXX040000225XXXX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审判长王XX
人民陪审员杨信方
人民陪审员林X法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莫XX
  • 2014-04-24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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