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刘X一审刑事判决书

  • 诉讼仲裁
  • (2018)鄂0104刑初48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尹红梅律师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男,汉族,1978年2月18日出生,
委托辩护人王X、尹红梅,均系北京市XX律师。
公诉机关以硚检公诉刑诉[2018]481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刘X犯贩卖毒品罪。
本院适用认罪认罚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8日3时许,被告人刘X与男青年徐某经事先微信联系后,在本市硚口区XX,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重0.19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贩卖给徐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法定从轻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X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刘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刘X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至本院审理期间自愿认罪的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2018年3月8日起至2018年8月7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沈信旺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唐X
书记员高X
  • 2018-07-03
  •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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