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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海市XX公司、黄XX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6)闽06民终204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叶仲荣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海市XX公司,住所地龙海市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4066405A。
法定代表人:方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XX,福建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XX,男,195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厦门市同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仲荣,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福建XX律师。
上诉人龙海市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X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6)闽0681民初2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黄XX主张将本案的保证金由案外人个人汇到苏XX的个人账户,而对应还款也是由苏XX个人账户汇到该案外人账户,因此是否存在案外人与苏XX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及苏XX是否还有其他的还款,应当由苏XX到庭证明。
因此苏XX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原审中上诉人龙海市XX公司已经申请追加,原审法院未追加,属于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6)闽0681民初26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龙海市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邹跃光
审判员廖书茵
代理审判员许伟森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麦XX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2016-10-31
  •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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