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X,女,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职业,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代理人谢X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汪XX,男,195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职业,住武汉市青山区(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
关于黄X与汪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2016)鄂0107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XX银行存款人民币72,648.61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武辉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廖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