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元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艾汶,四川XX律师。
被告张XX,女,生于1974年2月22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广元市XX公司与被告张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万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元市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艾汶,被告张XX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元市XX公司诉称,2015年8月1日,原告与蓝湾国际A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蓝湾国际A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为多层住宅(业主本人生活居住)每月平方米0.5元;电梯住宅(业主本人生活居住)每月平方米1元(2016年8月1日起为0.8元;办公(出租等营业性质)每月平方米1.5元;商业物业每月平方米1.5元;而物业服务费由原告收取。
合同同时约定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按物业服务费金额比照银行同期贷款4倍标准向物业服务提供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蓝湾国际A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并按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但被告自2015年8月1日起,无故拖欠物业服务费,截止2018年8月1日共计拖欠物业服务费3816.8元。
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均不缴纳,为了维护原告的利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物业费3816.8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张XX辩称,我不是不愿意交物业管理费,而是因为物业管理存在很多问题,每天回来没有车位,给物管反应,物管说是达不到的,物管只是知道收钱,通道都是占完了,万一出现安全事故消防通道都是占完了,没有安全保障,物管费该交,只需要物管把车位和清洁整理到位。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日,以蓝湾国际A区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甲方)、广元市XX公司为乙方签订《蓝湾国际A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甲方选聘乙方为蓝湾国际A区提供物业管理房屋事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的内容为: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消防、水电、电梯、门禁、监控等的运行、路灯、维修、养护和管理;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及业主居住环境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维修、公共场所的消毒及花草树木的杀虫;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5、车辆(含小汽车、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三轮车)的停放管理;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管理;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为多层住宅(业主本人生活居住)0.5元/月.㎡;电梯住宅(业主本人生活居住)1.00元/月.㎡(含电梯电费、电梯年检费、电梯保养费、小型维修费用)(2016年8月1日起降为0.8元);办公(出租等营业性质)1.5元/月.㎡(含电梯电费、电梯年检费、电梯保养费、小型维修费用);商业物业1.5元/月.㎡;收费时间为从2015年8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0日止。
物业服务费用由乙方向业主收取。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按物业服务费金额比照银行同期贷款4倍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本合同期限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20年7月底止。
被告张XX系巴中市巴州区XX业主,其住房面积为123.66㎡,但从2015年8月起一直未交物业服务费,原告以被告的住房面积122.33㎡进行结算物业服务费,其中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下欠物业服务费1467元,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下欠物业服务费1174元,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下欠物业服务费1174元。
2018年3月、6月原告在小区内先后对下欠物业服务费的118位业主进行了公示,2018年7月10日四川XX向被告发送了律师函要求被告缴纳从2015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1日拖欠的物业服务费3816.80元。
被告以小区无停车位,小区环境差,电梯内照明不亮、楼梯过道环境差,保安人员少,年龄大,服务态度差,小区物管对业主所反馈的问题,只是答应,但一直不解决等为由一直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被告的身份信息,原告的企业营业执照,《蓝湾国际A区物业服务合同》,停电通知,告知书律师函,历欠物业服务费催告通知,个人及家庭房屋登记记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广元市XX公司为巴中市巴州区XX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原告与巴中市巴州区XX业主委员会签订《蓝湾国际A区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案涉《蓝湾国际A区物业服务合同》对该小区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原告为巴中市巴州区XX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巴中市巴州区XX的业主之一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包括小区公用财物的管理、绿化养护和管理、卫生保洁的服务和交通秩序的维护等方面。
停车位紧张是小区物管不能解决的问题,被告以小区不能保证停车位拒绝缴纳物管费的理由不能成立。
被告拒交物管费的其他理由主要是涉及小区公共环境差的问题,但被告提供的照片既无时间,又不能反应系案涉小区,且小区环境卫生的维护等要靠业主和物管企业共同维护,被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实其反映问题的事实,故被告拒交物管费的理由不能成立。
被告未按《蓝湾国际A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管费,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双方对违约金计算的约定,本院酌情认定其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元市XX公司支付拖欠的2015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3816.80元及其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本金3816.8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至本金偿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万X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