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X,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夏XX,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
关于王X与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2016)鄂0107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夏XX的银行存款65,259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郭永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