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张骏平,浙江XX律师。
被告:卢XX,女,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委托代理人:周XX、卢XX,浙江XX律师。
原告杨XX为与被告卢XX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准许原告杨XX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6元,减半收取1284元,由原告杨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曹 倩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代书 记员 蔡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