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江苏XX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严XX,男,1982年4月8日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申请人苏州XX公司诉被申请人严XX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苏州XX公司诉称:第一,被申请人工作时间不应按照12小时计算,对于保安案件的处理,一般认定为10小时,仲裁庭对此事实认定错误。第二,仲裁时效为一年,被申请人提出自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请求,已超出一年的时效,不能支持。故请求撤销苏园劳仲案字【2017】第1269号仲裁裁决书。
被申请人严XX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首先,关于被申请人的工作时间是10小时还是12小时,属于事实查明问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故申请人以此为据请求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苏州XX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苏州XX公司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立
审判员 朱婉清
审判员 沈莉菁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