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女,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代理人叶仲荣,福建XX律师。
被告李XX,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松溪县,
原告王XX与被告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XX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
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175元,由原告王XX负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缴纳。
审判长林春治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吴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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