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曾XX、蒋XX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7)闽02民终128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叶仲荣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XX,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福建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XX,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仲荣,福建XX律师。
原审第三人:陈XX,女,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
上诉人曾XX因与被上诉人蒋XX、原审第三人陈XX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5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XX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曾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曾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62.5元,由上诉人曾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仲
审 判 员  陈 杰
审 判 员  师 光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代书记员  陈XX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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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6-09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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