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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XX与陈XX、陈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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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浙1081民初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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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卢XX,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黄希传,浙江XX律师。
被告:陈XX,男,195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陈XX,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浙江XX与被告陈XX、陈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陈XX偿还借款本金240000元、截止2018年9月20日的利息4468.7元,以及自2018年9月21日起按月利率13.539375‰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陈XX对陈XX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希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X、陈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9月23日,被告陈XX与原告签订《个人循环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陈XX提供240000元的借款额度;陈XX使用上述借款额度的期限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20日止;单笔借款利率根据借款发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上浮149%确定;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到期还本;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按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同日,被告陈XX出具给原告保证函一份,自愿为被告陈XX在该合同项下的所有融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各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2017年9月18日,被告陈XX助放款240000元,放款回单载明:借款期限为2017年9月18日至2018年8月20日止,借款月利率为9.02625‰。截止2018年9月20日,被告陈XX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40000元、利息4468.7元未还,被告陈XX亦未履行担保义务。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浙江XX借款本金240000元、利息4468.7元(截止2018年9月20日),并支付自2018年9月21日起以本金2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539375‰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陈XX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款项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967元,减半收取2483.5元,由被告陈XX、陈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杰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王XX
  • 2019-01-25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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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希传律师,法学学士,于2013年取得律师证,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婚姻纠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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