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福建XX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市思明青春影视艺术培训学校,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中山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XXXX0203B369XXXX6070。
法定代表人:潘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仲荣,福建XX执业律师。
原告曾X与被告厦门市思明青春影视艺术培训学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
曾X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曾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曾X撤诉。
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计293元,由曾X负担。
审判员张希华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林X
书记员陈X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