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男,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
被告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保山市隆阳区XX。
法定代表人李XX,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双桥、杨XX,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张XX诉被告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拆除及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已依法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杨XX
审判员储换英
人民陪审员刘钟化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XX